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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全提示(十七)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5-11-04

各单位:

近期联合交警部门检查发现大量学生在校园及周边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唐山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关要求,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现发布校园安全提示:

1、文明行驶。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车辆;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在人行道、绿化地、运动场骑行;转弯或通过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或下车,观察周边情况后安全通过。

2、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在室内、走廊、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等处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3、安全充电。电动车电池不进入室内、电梯(楼梯)、走廊等;电动车及电池存放要远离易燃易爆品。不私拉电线、飞线充电;不过度为电动车充电,电池过烫时不要充电,充电后立即断电。

4、规范使用。选购电动车要通过正规渠道、到正规商家购买合格产品,并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办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校或在校内行驶。对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违规载人等行为,学校将依规进行处理。

5.相关法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第二十三条第五款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行政罚款的,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让我们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规范、安全使用和停放电动车,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特此提示!


                     安全工作处

                      2025114